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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予特定亲属免个税,私募溢价受让需代缴
2015-12-23 11:04:21 浏览量:1653

股权赠予特定亲属免个税,私募溢价受让需代缴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特定亲属接受股权赠与,免个税。
2、其他人接受股权赠与,按20%缴个税。
3、私募基金溢价受让个人股权,需代扣代缴个税。
1、特定亲属间无偿赠与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办法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特定亲属间无偿赠与取得的股权,再转让时,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办法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例如:
刘某出资50万设立A公司,100%控股;经营1年后,公司净资产100万,此时无偿赠与刘某之子刘小;刘小经营1年后,以200万的价格出售给私募基金。这一过程中:
1)刘小某获赠,无需支付个税;
2)刘小某转给私募基金需缴个税,但股权原值按(50万+已发生合理税费)计算。
3、正常的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股权溢价转让,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私募基金通常会溢价投资,当溢价以股权受让方式投资、交易对手为个人股东时,私募机构为扣缴义务人。责任重大,应予重视,以免被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