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乌鲁木齐住房维修资金调整 只针对12月31日后取得预售的项目 |
2015-12-23 16:26:24 浏览量:539 |
注意!乌鲁木齐住房维修资金调整只针对12月31日后取得预售的项目12月9日,乌鲁木齐市政府网公布《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2月31日起,乌鲁木齐市将对住房维修资金交存进行调整,由住户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调整为按房屋建造成本价缴纳。 据了解,作为乌市首个针对维修资金出台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管、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和现有规定相比,市民较为关注的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申请以及交存标准等内容,有了较大变化。 《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商品住宅、非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置电梯的,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公有住房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此前的规定是,乌鲁木齐2000年后建设的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由住户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新出台的《办法》将住户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调整为按照房屋建造成本价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提到的每平方米价格,并不是指市民购买住房的房价,而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即房屋建造成本价。目前,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尚未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将会根据乌市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监管办主任袁卫华解释说,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一规定在内地城市已普遍实施,乌鲁木齐实行得较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更好地体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公平性。同一栋楼业主不会因为房价不同导致维修资金交存不一致。 另外,在《办法》实施前【12月31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仍按老标准(即购房款2%)缴纳维修资金。 据介绍,目前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量日益增大,随着商品房住宅小区房龄逐步增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然老化、损坏的程度日益加重,维修资金的使用进入高发阶段。所以,针对乌鲁木齐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个政策性、操作性强的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乌市从2000年开始筹集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至2015年11月,共归集专项维修资金50.83亿元。全市共有1659个小区、653365户业主建立了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支用审批1.86亿元,涉及21.86万户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