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指定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承租方(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指定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乙方为自然人的按以下格式填写,含个体工商户)
承租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电子信箱: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拥有经营权的以下房屋租赁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状况
1.1 房屋座落
乙方承租的房屋为位于北京市 区 (路/街) 号 大厦 座 单元 层 号。
1.2 房屋面积及状况
1.2.1 乙方承租房屋的 面积共计 平方米或 套( 号房间)。
1.2.2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对上述房屋的实际状况(包括主要装修、设施及设备、面积、房屋结构、周边环境等)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乙方亦做了充分细致地了解,双方据此签订本合同并计算租赁价款。
第二条 乙方承租用途
2.1乙方承租房屋仅限用于: 用途,乙方保证依约定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合法经营,并在30日内办理审批或者变更的相关证照、手续(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租赁房屋用途或转租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依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自收到甲方限期改正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恢复原状,逾期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租赁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乙方续租应于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房屋租金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逾期视为乙方放弃续租和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与第三方接洽、确认租赁事宜,包括安排客户参观租赁房屋。
3.3 。
第四条 租金标准、计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4.1 租金计算方式:
4.1.1 第一年租金按下列 项标准计付,乙方应付租金 元(大写: )。
4.1.1.1 每日每平方米 元,合计: 元(大写 );
4.1.1.2 每月每套 元,合计: 元(大写 );
4.1.1.3 。
4.1.2 第二年起每年应付租金以上一合同年度租金为基数按 %逐年递增。
4.1.3 。
4.2 付款期限:
4.2.1 第一合同年度的租金乙方应分别在以下时间支付:
4.2.1.1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总额的 %;
4.2.1.2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总额的 %;
4.2.1.3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总额的 %;
4.2.1.4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总额的 %;
4.2.1.5 。
4.2.2 第二合同年度起的租金乙方应分别在以下时间支付:
4.2.2.1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总额的 %;
4.2.2.2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总额的 %;
4.2.2.3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总额的 %;
4.2.2.4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总额的 %;
4.2.2.5 。
4.2.3 。
4.3 乙方违反本条4.2项规定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以逾期支付期间就逾期支付部分按日 5 ‰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解除。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次日内乙方应无条件腾退房屋。
第五条 保证金
5.1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计取利息。
5.2 保证金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应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付租金、应承担水、电、暖、空调等各项费用、乙方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5.3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依法或依约定解除的,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乙方依本合同第七条办理完交接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向乙方返还全部保证金,如合同履行中存在乙方违约之事由,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充抵乙方所负债务。对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甲方享有向乙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5.4 本合同履行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张以上述保证金直接抵偿欠付租金、费用或其他债务,也不得转让或以保证金设定抵押。
第六条 其他费用
6.1 水、电、燃气的计费标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6.1.1乙方租赁期间应承担的水、电、燃气费用按以下 项计收:
6.1.1.1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燃气费由乙方按计量表上显示的耗量计付,电费按每度电 元计付;水费按每吨 元计付;燃气费按每立方米 元计付;
6.1.1.2 鉴于乙方租赁范围内水、电、燃气无法单独计量,双方同意正常办公期间用水、电、燃气费按以下标准计收:水费为 元/月;电费为 元/月;燃气费为 元/月。
6.1.2 租赁期间如遇相关政府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甲方有权进行相应调整。
6.1.3 乙方应付水、电、燃气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收款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依欠费额日 5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止供应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乙方应于收到或应当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次日内腾退房屋。
6.2 乙方每年应付空调费 元(中央空调的供应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正常工作日的8:00---18:00)。乙方当年应付空调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每年应付采暖费 元/平方米,共计 元。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逾期支付空调费或采暖费的,应承担欠费额部分日 5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超过十五日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乙方应于收到或应当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次日无条件腾退租赁房屋。
6.3 甲方提供的公用设施、设备由于正常磨损及老化而产生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装修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行装修及增加的设备之维护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6.4 甲方为乙方配备国内直拨电话 部 ,期间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电话维护费 元/部/年,电话维护费由乙方于每合同年度交纳第一次租金时一并付清(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合同签订之日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电话押金 元。租赁期间电话押金不计取利息。
6.5 甲方为乙方提供停车位 个,停车费为 元/个/月,乙方应付停车费合计 元/月。乙方每年应付停车费于支付年度首期租金时一并付清。逾期支付超过三日,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
6.6 甲、乙双方依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6.7 其它费用: 。
第七条 房屋的交接
7.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双方约定的日期,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及屋内所属设施、设备及家具(如有)等物品,双方人员做好交接清点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7.2 因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或一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应于期限届满后或合同解除后次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7.3 交接中乙方对依本条7.1项交接清点记录对照有缺少或损坏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或无条件地恢复原状。
7.4 无论因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收回房屋或是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腾退房屋,在租用房屋交接手续完成之前,乙方仍应负担实际占用期间的房租、公用设施管理以及合同载明的其他费用。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不腾退房屋的,甲方可以在相关独立第三方监督下腾空租赁房屋,由此产生的搬迁费、见证或公证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对租赁房屋内属于乙方的财产由甲方异地保管并通知乙方保管地点及领取期限,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领取甲方保管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上述物品,甲方有权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该遗弃财产,处置后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乙方欠付甲方的款项及甲方代垫的搬迁费、公证费、保管费、评估费等费用。遗弃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不足清偿上述债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修
8.1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和维护,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对于甲方的定期检查、维护,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
8.2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须向甲方报送装修方案或设计图纸,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且只能保持或增加建筑面积,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
8.3 乙方在装修工程完工后十日内应向甲方报送装修竣工图一套(含隐蔽工程),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条 甲方出入乙方租赁房屋的特别情形
9.1 为租赁房间或大厦维修、卫生、警卫、防火、救护及其他管理上的必要,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进入租赁房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遇紧急情况甲方可直接进入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事后应尽快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地保护乙方的正常工作和财物。
9.2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日,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后陪同意向租户进入租赁房屋看房。
第十条 损害赔偿
因乙方或者其工作人员、相关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甲、乙双方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度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1.1.1 除具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
11.1.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11.1.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8.2项规定未向甲方报送装修方案或设计图纸擅自动工的或装修工程完工后未依本合同第八条8.3项规定向甲方报送装修竣工图的;
11.1.4 乙方不当使用租赁房屋造成租赁房屋或设备损毁的;
11.1.5 乙方在租赁期内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11.1.6 甲方未依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的;
11.1.7 甲方未尽到房屋维护修缮责任,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在乙方提出后仍没有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
11.2 因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还应依年度租金总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11.3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12.1 甲方为进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维护保养工程致使公用设施暂时性的停用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因不可抗力、各种设备的突发故障或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发生故障等不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将应付而未付的各项费用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应将合同未到期部分但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保证金退还乙方。
12.4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政府规划、市政建设、有关单位拆迁征用、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13.2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3.3.1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13.3.2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的。
第十四 其它
14.1 本合同签订后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条款经甲、乙双方充分磋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4.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就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与通知或送达有关的信息的变更均应以书面方式送达对方后方产生变更效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中向对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及通告,应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或对方以书面通知更改的地址送达对方。任何以挂号的方式寄出的通知,在寄出三个工作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有效证明该通知已送达收件人。
14.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织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对于本合同的所有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 章): 乙 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