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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
2016-3-8 13:26:59 浏览量:1408
 
 
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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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债务人               公司           日前向债权人      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利息及违约金,保证人     公司自愿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   公司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截止于          日的租金     元,利息    元,违约金(包括罚息)    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债务人未于         日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4、债务人未于         日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第六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债权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债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