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 |
2016-3-8 13:38:07 浏览量:818 |
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
合同编号:乌房抵合字( )年( )号
说 明
1、 本合同(契约)文本适用于乌鲁木齐房地产抵押。
2、 抵押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契约)之日起3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本合同(契约)需要钢笔或毛笔填写。
4、 本合同(契约)条文由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解释。
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房地产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契约)。
第一条 乙方为了 自愿将座落于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层; 的房地产(详见附表二)抵押于甲方,作为乙方 的保证;甲方愿意接受该房地产抵押,作为乙方清偿 担保的抵押标的物。
第二条 上述抵押房地产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使用性质为 ,房屋附属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 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号,土地使用权期限到 年 月 日止。该房地产经 评估(或确认)抵押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 该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是或否),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为 ,抵押评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认定上述房地产符合下列第 种情况:
1、 未设定抵押;
2、 已设定抵押,但抵押额为达到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从而确定上述房地产在本合同(契约)中的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
第五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房地产抵押予甲方,抵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债务偿还方式为 分 期,偿还每期为 天,上述债务乙方用于 ,并保证于 年 月 日之前按 方式归还完毕。
上述抵押价款由甲方按 方式支付给乙方,并保证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完毕。
第七条 抵押借款期内的借款利息按有关规定支付(月利率为
% )。
第八条 抵押期间,上述房地产由 占管。
第九条 抵押期间,上述房地产占管方应在占管期间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抵押期间,标的物如遇国家建设征迁,抵押关系即告结束,或者乙方将征迁补偿所得房地产作为履约标的物,重新设定抵押关系,并依期偿还债务,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条处理债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须按规定交缴承担的各项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以及应缴纳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上述抵押房地产出租、买卖、拆除、改建,不得改变该房地产使用性质。确需对该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续签与本合同(契约)相衔接的文书。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房地产继承人有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立契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契约)继续有效,其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立契主体享有、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保证上述抵押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乙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已出租房地产设定抵押关系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因乙方过失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降低,低于本合同(契约)第四条双方认定的抵押价值时,乙方应及时增加其它担保。
第十八条 除正常自然损耗外,乙方必须保持抵押标的物的完整。
第十九条 该房地产的损毁,不能使本合同(契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契约)规定乙方之债务责任。
第二十条 抵押期满,乙方如不能清偿债务,甲方有权提起诉讼。如抵押期满乙方不能清偿债务,但与甲方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合同(契约)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抵押房地产价值可经过评估确定,也可双方协商。
第二十二条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应当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报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本合同(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双方持本合同(契约)和有关证件到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契约)签订抵押登记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契约)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双方如在合同(契约)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抵押房地产是否投保,抵押合同是否公证,由抵押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满30天内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抵押续期或终止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国家征迁兰线范围或产权有争议及隐瞒事实,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契约)。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必须出具法律公证委托书。
第三十条 本合同(契约)由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审核,自抵押登记或抵押备案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债务清偿终止。甲乙双方应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条款中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并可增加附加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合同(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契约)签订登记后,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交 封存,他项权利证书交 收持。无本合同(契约)审批表,抵押登记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契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1、
2、
3、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自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生效。
抵押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地表人: 法定地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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