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合同范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16-3-8 13:39:51 浏览量:957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     (注:物业名称)(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高层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库)、库房、储藏室、地下层。
座落位置:                                    
四 至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办公用房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地下车位      个,负一层     平方米,负二层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项目由委托人另附,并作为合同附件。(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物业交付时间:                 日前。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本着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经甲方授权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本物业竣工后,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与甲方进行书面交接。
第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使用、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  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油烟排气道、公共照明、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本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由相关主管部门抄表到户,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职能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停车场。
第八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       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管理(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按有关文件规定允许收取的其它专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3、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代收代缴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业主自用部位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生活服务)手册》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公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相应其它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    甲方要求乙方代为保修的,应另行签订委托维修协议,乙方收取相应管理费;
3、    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目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
1层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2层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3-4层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5-26层办公、住宅用房:   元/月·平方米(如改变使用功能为商用,按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      元/月·个;
地下负一层:    元/月·平方米;
地下负二层:      元/月·平方米;
空置房管理费与上述标准一致。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能耗费用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另行按实际向业主分摊。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建筑物个数交纳。
3、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3.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3.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3.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3.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3.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3.8法定税费;
3.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3.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3.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4、乙方在业主入住时预收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起
始时间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开始收取,但若因业主自身原因延期办理入住手续则自甲方开出《入住通知单》签写日期为准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5、甲方未销售的房屋和业主未办理入伙手续,领取钥匙的,由甲方自本
项目通知入伙之日起按上述物业管理费标准支付乙方空置费,空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6、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费(含空置费)的,乙方有
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未交数额的万分之五向其收取滞纳金。
7、业主未住的空置房,由业主按上述标准全额向乙方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8、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9、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0、房屋交付前,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    露天车位:    元/月;
2、    地下车库:      元/月;
3、    外来临时停车:     元/车·小时(上述标准遇物价部门调整标准
时进行同期调整)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物业服务地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或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规定许可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续筹。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六条  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其余收益归全体物业买受人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七条  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
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
1、甲方所有车库车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人收取停车费,但法律或政策对停车费收费标准作调整的,则乙方收取的停车费作相应调整。
(1)地下车库车位:    元/小时;     元/月。
(2)地上车库车位:     元/小时;     元/月。
2、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地的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支帐目单独列帐,每12个月将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  乙方根据物业服务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三十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六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物业承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承担解决查验时发现问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  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养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为提供物业服务方便由乙方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九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甲方在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承担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7、甲方不得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8、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90  日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面积千分之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用房,由乙方自主经营,其经营收入用于物业管理经费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9、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90  日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10、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前      日,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
(3)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产地、性能、备品、备件等;
(4)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如管道试压、暖气、电器、电信、供水、消防、监控的试验记录);   
(7)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8)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9)材料、各种设备、检测仪器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和验收记录、自
动控制仪表的调试记录;
11、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门卫岗亭、小区道闸、消防器材、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12、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13、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成;
1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体活动;
15、已竣工并集中交付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和交纳的除外;
16、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
17、补偿乙方前期开办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算,合计金额为       元。支付办法为业主交房前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8、鉴于项目的接管验收,组建管理处等工作需要,物业管理正式进验项目最少在交付前2个月开始,由于业主未领房,管理费无从收缴,甲方在物业接交2个月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     万元的物业前期介入接管费,该项费用用于支付业主领房前2个月乙方的各项管理服务成本。
19、为了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和楼盘的品质的形象,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甲方进行装修后交付给乙方使用。
20、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21、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30    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验收,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
22、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
23、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24、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费用另行支付。
25、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6、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定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27、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
28、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分户验收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29、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3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
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结合本物业情况,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4、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5、配备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委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期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15、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16、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7、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8、本合同终止时且业主大会未成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四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甲方应当促使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但本物业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五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物业费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可以向迟延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偿。有超过20%的业主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拒交物业费的,乙方可在告知甲方30天后,由甲方中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第五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有费用,并按多收金额每日千分之三  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五十五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10、因2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11、本合同标的物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同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损坏。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12、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3、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14、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当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为限;单户赔偿不超过该户当年应缴物业服务费的10%。
第五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内,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接管验收规程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查验中的问题(含工程遗留问题等)及解决办法等,甲乙双方在《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五十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十九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件共 20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本合同自然终止,本项目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
第六十五条           小区交房后纳入乙方管理,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