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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呼格吉勒图案的思考--李新蜀
2016-3-8 16:39:17 浏览量:2276

 

浅谈对呼格吉勒图案的思考
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    李新蜀
 
【摘要】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件又一件的刑事冤假错案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同时引起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真凶赵志红落网,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一案,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及认真反思。通过呼格吉勒图案,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刑罚,尤其是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由于其作用的有限性,在适用时更应审慎而为。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呼格吉勒图案作为里程碑式的案例将时刻警醒我们审慎适用刑罚,让公平正义真正照亮每一个个案。
一、呼格吉勒图案情介绍
1、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1996年4月9日,年仅18岁的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以下简称呼格)和工友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侦办该案的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案发只有62天。
2、真凶出现,呼格被宣告无罪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邻近卷烟厂公厕里犯下一起强奸杀人案,并准确指认了早被拆除重建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出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
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呼格案进行调查。
2006年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进行不公开审理。
2014年10月30日,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尽快启动针对呼格案的法律重审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无罪。
3、呼格案人员追责及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造成呼格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之后,负责呼格案的专案组组长冯志明,时任刑警队长刘旭,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彭飞,一审、二审审判员苏明、杨小树等均被追责。呼格的父母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呼格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059621.40元。
二、如何预防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呼格案来说,剥夺了呼格的生命,对呼格及其家人来说损害是无可挽回的。其他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亦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损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同时,着眼于如何对症下药,如何审慎适用刑罚,尤其审慎适用死刑,预防类似呼格案的再发生,不仅关乎“犯罪人”的人权问题,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一)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践表明,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理念和做法,才能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抑或是法院审判人员,都应该从根本上,意识上树立司法公正、公开,疑罪从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正确司法理念。应当认识到,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合法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完善立法和审判工作机制
2013年,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践行新时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针对死刑案件,在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强调死刑案件的审理及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证据制度,规范证据要求,统一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侦查、检察、审判各司其职,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完善、规范侦查行为的各项程序规则,探索侦查“预立案”制度。
错案的发生一方面源于认识主体的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以及作为认识客体的案件本身的复杂多变,另一方面还源于认知方式和认识途径本身的错误和缺陷。作为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第一道工序,完善和规范侦查行为的各项程序和规则,从源头上切断形成刑事冤假错案的可能,显得尤为重要。
2、加强检察监督,倡行证据开示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国家公诉人及诉讼监督者双重身份。检察官的诉讼监督者的角色在检察工作的各相关环节都有制度性的保障。检察官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时,既担负指控犯罪的职责,还担负阻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进入审判程序的职责。如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侦查机关呈现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如不加区分,不予认真审查而直接起诉至法院,亦会助推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依此,检察机关而应充分发挥其检察监督职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刚性”,从与公安机关的过度配合走向配合与制约的二重平衡关系。
3、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庭审是审核证据、调查案件事实的核心环节,也是整个诉讼的中心和重心。只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尤其审判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变“侦查中心主义”为“庭审中心主义”,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等问题,提高庭审在查疑纠错方面的制度功能,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首先,要树立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其次,严把证据关,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次,排除合理怀疑、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三、结语
呼格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环境,特定的原因。通过分析,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人员错误的司法理念、侦查机关重口供,轻证据,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司法审判未能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等因素有关。
从刑事司法的规律上看,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预防的。冤案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诉讼观念的更新、诉讼机制的调整、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完善、现实条件的改进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现代刑事诉讼奉行无罪推定原则,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庭审判,要摘掉有色眼镜,抛弃之前的错误理念,树立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用敬畏、严谨、公正的心去审慎对待每一起刑事案件,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审慎适用刑罚,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公平正义将照亮每一个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