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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转让中的税收规划 --苏文玲 阿合买提·玉素甫
2017-1-25 11:15:00 浏览量:1873

   

       浅析股权转让中的税收规划
    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   苏文玲  刘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投融资行为已经遍布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投融资行为所必然引发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投融资决策者的重视,其中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投融资形式之一。本文将通过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分析,探求其中税收规划的合理空间。
    一、税收规划的概念和理论
    税收规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对战略、经营、投资及财务活动和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节约税收、递延纳税、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税收规划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早期的传统税收筹划理论没有考虑成本,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这样的税收筹划往往导致成本过高,利润并未明显增加,甚至整体利润有所下降。针对传统理论的种种缺陷,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迈伦•斯科尔斯和马克•沃尔夫森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理论,它是一种研究在各种约束条件下实现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税收规划理论。有效税收规划理论要求从交易各方多边契约角度考虑交易涉税问题;在投融资决策时,不仅考虑显性税收,还要考虑隐形税收;同时要求筹划者认识到税收成本仅仅是企业成本的一种,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非税成本,统筹考虑,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二、股权转让应征哪些税
    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股权转让根据转让主体不同,分为个人股东转让和法人股东转让,个人股东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印花税征收数额较小,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本文重点讨论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的规划问题。
    三、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2010]27号文)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呢?根据[2010]27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正当理由”是指“(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等四种情形。
对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会采取以下方法重新核定计税基础:(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如果纳税人是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具体而言,是指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成本加后的差额。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1、收入的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与一般资产转让或销售的确认规则相同,以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2、成本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权成本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转让企业留存收益份额应纳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案例
    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权,该部分股权成本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其中包含未分配利润份额300万元),A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了C企业。该未分配利润份额是税后利润,B公司已经就该部分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涉及主体均为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采取一般税务处理。
    交易模式一:股权转让前,B未进行利润分配
    由于留存收益不得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A股权转让所得=900-400=500万元,企业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最终A取得的收入为500-125=375万元。
    交易模式二:股权转让前,B进行了利润分配
    A取得的300万元股利,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A转让股权,理论上只能取得收入600万元,则A股权转让所得=600-400=200万元,企业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最终A取得的收入为300+200-50=450万元,比第一种交易模式少交企业所得税125-50=75万元,多得收入450-375=75万元。
    通过两种交易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第一种交易模式下,在股权转让时又就该部分未分配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实际上造成了被重复性征税。第二种交易模式下,在股权转让时避免了股权转让方就该部分股利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了相关规定中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立法目的。
    五、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通过对上述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介绍和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因为分配利润是免税的,所以这样可以减少股权转让所得金额,从而减少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先分配利润的数额不是无限的,它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能超出合理分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以收购资产为目的的投融资行为,尽量将资产转让转化为股权转让形式。
   因为资产转让要征收营业税,而股权转让不需要。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文提到的国税函[2000]687号的规定,如果投融资决策者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资产的,应当作适当的税务筹划,不要一次性将股权全部转让完毕,分几次完成,可以有效避免被认定为资产收购,从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合理控制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股权转让价格过高,自然缴纳的所得税就多。而股权转让价格过低,一方面会有因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被税务机关直接推翻,采用其他方法重新核定计税基础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给自身二次转让股权埋下多缴所得税的隐患。
总之,税收规划应该是综合全面规划的结果,它应当结合投融资行为的目的、战略意图、交易安全、法律风险、非税成本等方面统筹规划,才能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价值和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