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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关联交易违规案例分析
2017-8-7 10:29:56 浏览量:2616

挂牌公司关联交易违规案例分析

一、挂牌公司关联方应包括哪些?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为准,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关联方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需如何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过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偶发性关联交易: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案例1:挂牌公司Y向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S以收购保证基金的名义划款1.1亿元,该金额并未在上一年年报关于关联交易的章节中披露。而该事项发生时,挂牌公司Y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发生后也未履行披露义务。
可以看出,控股股东集团公司S为Y公司的关联方,Y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重大交易金额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属于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要求,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鉴于该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对Y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采取了相关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公司在申请挂牌期间如发生关联交易应如何披露?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于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至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同意挂牌函之前,公司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均需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对重大事件的判断参照《信息披露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因此,在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同意挂牌函至首次信息披露期间,公司已纳入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发生涉及申请挂牌条件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首次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案例2:公司L在申请挂牌期间,向关联方某科技公司支付1000万元购房预付款,该购房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公司L在申请挂牌期间从未提及此关联交易。
根据《通知》要求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L作为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行为。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且申请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于公司L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对L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