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全市涉税违法执行统一裁量
乌鲁木齐实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全市税务系统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进行涉税违法行政处罚。 7月24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了解到,他们已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简称“基准”)。 据了解,该基准是在去年12月乌鲁木齐市首次实现国地税处罚标准统一的基础上,经过7个月的试行,结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裁量基准进行再次优化,降低个别条款的处罚标准,并于7月5日统一对外发布。乌鲁木齐市纳税人涉税违法有了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一涉税违法行为,全市税务系统将执行统一处罚标尺。
 该基准将常见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税务师管理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划分成8大类53项违法行为,逐项划分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按照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等违法程度设置确定了113项处罚标准。 在为纳税人减负、促进征纳和谐方面,该基准针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环节违法行为危害不大且主动纠正的,明确了九种“首违不罚”的情形(见表)。
 若执法人员未按裁量基准进行处罚,“越权”严重者将责令待岗。纳税人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