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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举报房产公司不依法开票,起诉税局不作为
2019-6-19 11:47:10 浏览量:5806

自然人举报房产公司不依法开票,起诉税局不作为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8日,何某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收取房款和车位款后未开据发票且未依法纳税等行为,向某市税务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税务局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但税务局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内作出相关合法答复,何某提起上述。税务局称,2018年8月3日进行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税务稽查案源审批、税务稽查立案审批”等程序;同时,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税务局出具“销售商品房有关情况说明”。2018年9月26日,税务局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批决定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现何某反映的案件,税务局仍在调查中。何某认为,即使按照税务局所说案情复杂需要延期,亦应当积极主动告知上诉人。其次,一审法院未能认定税务局未依法定程序履行其法定职责。税务局未提供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证据,同时,税务局提交的检查人员一人证件丢失,检查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全面。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税务局正在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税务局不作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税务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何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