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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自用,如何计算房产税?
2019-8-19 11:43:28 浏览量:2787

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自用,如何计算房产税?

【百域君鸿小编】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了无形资产使用权属的租赁业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企业取得的租赁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租方在取得租赁权属后,投资自建房屋,并将房屋自用,发生了房产税的纳税行为,对于房产税如何计算,现行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1、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房产原值是做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并且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那么对于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属应当做为无形资产,按照会计制度由出租房核算。而对于租赁方自建房屋的原值是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对于出租方取得的土地权属所支付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在承租方的会计核算中是不进行核算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租赁的土地上所自建的房屋的原值应该不包含租赁方为取得土地权属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因此,不应当做为承租方计算房产税的依据。